企业类型有哪些?各类型有什么特点?
一、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有限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Co.,类型类型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各五十个以下的特点股东出资设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类型类型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各经济组织。
优点:
设立程序比较简单,特点不必发布公告,企业也不必公布账目,类型类型尤其是有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特点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企业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缺点:
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类型类型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有各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二、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点:
1.股东为一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特别规定:
每一年都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财务会计报告。
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
三、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主要特点: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基础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四、个人独资企业
eg:事务所、工作室、中心
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特点:
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特点:
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